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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一周年: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公正运行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0

本报北京9月18日讯(记者蔡长春)实现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从制度上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努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要移交选任管理职能,增强人民监督员队伍的中立性。

改革全面铺开的一年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选任条件确定、人数测算、颁证仪式、初任培训等工作,选出新一届两万余名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走出“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制度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切实感受到,选任管理职能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的身份属性更加凸显,监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脱、中立。

评议更加积极大胆

据介绍,监督评议案件时,人民监督员更多地意识到自己与检察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发表评议意见更加积极、更加大胆,不少意见十分尖锐,监督实效更加凸显。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勇在其撰写的《我亲历的一次“针锋相对”的案件监督评议会》一文中写道,要求自己“参与监督评议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拷问”。

陈勇说:“人民监督员代表的是社会、是人民、是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保持中立的立场,既不偏向检察院,也不偏向案件当事人,不能被检察院的既有意见所影响。”

全程监督案件办理各关键环节,使检察权力行使更透明、更公正。从长远来看,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确保检察权力不被滥用的治本之策。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14年里,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程序不断完善、监督效果不断增强。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时,明确提出要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各关键环节。这次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新增“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4种情形,监督范围得到空前扩大,基本实现对案件办理各关键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全范围覆盖,尽最大可能杜绝检察权力任性的空间和可能性。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卢昌群深有感触地说:“以前感觉人微言轻,我们的话检察院不听,心想检察院是不是在作秀。但通过这次监督,我真正感觉到检察院把人民监督员的话很当一回事。”

完善机制增强实效

改革中,为了让人民监督员真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在制度设计上下了一番功夫。

除扩大监督范围外,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也从人民监督员这一单一主体,扩大到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等多元主体,在监督评议程序后增设了复议程序。

围绕案件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机制,如建立案件台账,为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监督线索提供条件;明确要求在诉讼流程的关键节点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知悉人民监督员监督这种救济渠道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联络部主任杨晶告诉记者,北京市检察机关及时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人民监督员抽选、回避、复议等工作流程,让人民监督员履职和检察人员接受监督都有章可循。

在此基础上,北京检察机关大胆探索,增加同步视频化介绍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评议等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制度,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识更加强烈,他们大胆监督,忠诚履职,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检察公信力的重要力量。

杨晶说,当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到位,检察官相比过去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进一步研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新划定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支持检察工作的范围,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从更高层面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补充说,从近些年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超越创设之初被赋予的使命,从一种应对“谁来监督检察院”质疑的政策举措,发展为人民群众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有序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规定的一个创新。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是要让人民参与检察、监督检察,让检察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公正运行。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继续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和中国检察事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