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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查询银行账户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次数:0

当前检察机关查询银行账户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李迎春

    检察机关查询银行帐户是查办职务犯罪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银行系统自身的机制问题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直接影响查询的效率与效果,也给办案人员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文欲从已有的职务犯罪办案实践中探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查询银行帐户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账户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比较普遍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任何经济活动总会在银行留下存款、取款或转账的痕迹,侦查活动首先必须通过银行查询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和原始凭证,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线索和侦查信息,然后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思路。从银行获取的信息越多,侦查方向和思路就越明确,突破案件的概率就越高,拓宽深挖窝案、串案的空间就越大。近年来在各银行的支持配合下,我们查办了几件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都是在银行查询了大量历史记录和原始凭证,掌握了关键的直接证据才得以顺利突破全案。可以说银行账户查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法律依据及查询步骤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权力,并明确了银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侦查部门的查询和冻结。这里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姓名进行的存款、汇款,又包括将涉案的赃款以其家属、亲友的名义进行的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种侦查措施,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取得罪证,查获赃款、挽回国家、集体的损失是十分重要的。

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六条对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工作也做了具体规定。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99312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20021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等。

(二)查询步骤。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查询银行帐户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通过公安局或工商局查询出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或公司登记情况及公司全称,这是查询银行帐户的前提条件。第二,呈请检察长审批《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然后到各个银行营业部查询被调查对象名下有几个帐户,要求银行提供帐户清单。第三,分析判断被调查对象的帐户是在哪个营业网点开立的,然后再到该营业网点查询历史交易明细。第四,根据查办案件需要,到银行查询复印相关历史交易的原始凭证(银行称之为传票)。

三、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查询银行帐户面临的矛盾与困难

(一)银行网点多、帐户多与资金转移迅速便捷造成的查帐困难。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分行在河口城区有4个营业网点,建设银行河口分行有4个营业网点,农业银行河口分行有4个营业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在河口有5个营业网点。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费用很低,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定期存单、定活两便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贷记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不同的网点开设不同的账户。这些名目繁多的账户,为侦查机关有效查询到相关犯罪信息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轻松完成资金的转移、提取。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嫌疑人有所警觉后将资金迅速转移,就使立案后的查询、冻结工作失去了意义。

(二)集中高效的查询要求与分散的网点和烦琐的程序之间存在矛盾。实践证明,自侦案件进入初查程序后,只有快查快办,才不至于坐失良机;只有快查快办,才能人赃俱获,工作特点要求我们快速、及时掌握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帐户情况。而有的银行营业网点只接受查询系该营业网点开户的账号历史交易明细,对于其他营业网点开户的账号不予查询,有的银行营业网点不接受查询,由银行内的科技部或者信息部接受查询,有的银行一年以前的历史查询需要到市行,有的银行需要到省行。由于被调查对象在不同银行的营业网点分别开设多个帐户,且犯罪时间跨度较大,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所有帐户历史交易明细,侦查人员往往奔波于各个银行的省行、市行和营业网点之间,导致查询效率不高。

(三)全面、连续的查询需求与银行掌控历史数据之间存在矛盾。自侦工作往往要查明的是发生在过去几年的事情,要查清某一帐户的所有资金情况就必须查询出该账号自开户以来的所有历史交易明细。由于近年来,各个银行都在系统升级,历史数据收回至省行,导致营业网点不能完全查询出账号的历史交易明细。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河口分行只能查询账户当年的历史交易明细,对于一年以前的历史交易明细必须到市级银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分行只能查询出山东省内的帐号历史交易明细,对山东省外的账号历史交易明细必须到所在省的银行查询。而无论是到省级银行查询账号历史交易明细还是到账户所在省份查询历史交易明细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极大的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率,甚至可能贻误战机。

(四)全面客观的查询需求与银行提供信息不全面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查办案件情况,有时需要查阅复印相关存、取款或转账的原始凭证。因各大银行每天业务量很大,每一个营业网点平均每天就有五、六本凭证,多则有十几本凭证。如果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对所有历史交易的时间、金额、网点号、柜员号都反映清楚,且银行协助查询人员业务熟练,那么在查询某一历史交易的原始传票时就能从数十本凭证中确定出其中的一本,从而挑出需要查询的某一张传票。否则只能按照时间将所有凭证全部调取出来,然后逐本逐页的翻阅查询。原则上各个银行是不允许其他人翻阅原始凭证的,而且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愿从数十本凭证中逐本逐页的查询我们需要的凭证。

(五)秘密查询与无密可保的矛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初查阶段是以秘密侦查为原则的,查询对象和查询结果等案件信息需要严格保密。但是河口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县区,相对较小,人口也仅20余万。到各个开户网点查询历史交易明细,知情范围无形中扩大。同时,当前各个银行的工作人员都有储蓄任务,为完成任务,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发动经济条件较好的亲戚朋友到其柜台办理储蓄业务。我们在查询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就是被调查对象的朋友,或者对被调查对象很熟悉,很难保证银行工作人员也对查询情况进行保密。2012年我院反贪部门在一起案件初查中,就发生了银行协助查询人员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情况,使案件查办陷入了极大地被动。

四、对策建议

虽然我们在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存在种种困难和矛盾,但这并不是不能调和解决的矛盾,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获取充足的侦查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各个银行的联系沟通,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在银行查询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检察机关与各银行间联席会制度。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各银行之间适时召开联席会,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查询银行帐户方面的沟通协作,使各银行了解法律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方面的内容,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查询和冻结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检察机关及时高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建立账户查询专人(部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各银行之间指定专人(部门)负责查询工作,开通查询绿色通道。检察机关指定查询人员将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在银行备份,银行指定协助查询人员与检察机关签订保密承诺书,加强查询信息保密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当地银行保存的查询数据由银行指定的专人直接进行查询,即时查询即时反馈。对于历史数据收回上级银行管理的账户,由银行专人及时与上级银行沟通,在2日内向检察机关反馈,以保证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

3、侦查人员加强查询账户业务学习。检察机关与各银行共同举办业务培训班,邀请银行业务骨干对侦查人员进行查询账户培训,使侦查人员掌握银行账户资料上所反映的信息及内涵,并能指导侦查工作,提高办案效率。201312月,我院反贪部门与河口农业银行、河口邮政储蓄银行联合举办了两期业务培训班,收到了良好效果。

只有通过与外部的“协调”,争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建立和完善侦查的长效外部协作机制,保证侦查信息获取的全面、深入、有效、稳定,才能最终实现办案能力的稳步提升,满足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