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检察理论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问题探讨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5-04-01    浏览次数:0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问题探讨

民事行政检察科  吴增彦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程序性监督,也包括实体性监督,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办案实践出发,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一、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的表现形式

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中,违反法律等相关规定的各种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民事裁定。法院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发生的程序性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如果裁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适用的法律错误,则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二是民事决定。如违法组成合议庭、违法决定审判期间及违法对当事人采用强制措施等方面。三是民事审判保障措施。如违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四是期间、期日及送达的方式。法院在确定期间、期日或者送达方式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五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六是其他方式。如采信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意见,或违法分配举证责任,或违法调查取证等。再如:法院经审理后,可以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如该判决错误,即为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的实践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进行监督,可以采用抗诉、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检察监督等方式。

(一)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可以纠正因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造成事实认定不清的错误判决,并直接对某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予

以纠正。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法院因证据收集、管辖、审判组织、当事人辩论权及未经传票传唤的,这些即为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行为进行监督,直接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通过大量的检察建议监督实践,促使法院纠正或避免了不少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一是检察建议因是同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出现了错误的民事审判程序性行为而发出的,其相对于抗诉而言,不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故其司法成本较低,处理效率较高。二是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行为的范围更加宽阔,监督的方式更加灵活。三是检察建议具有柔性司法、协商式司法的优点。检察机关向法院出具的检察建议,需要法院自身审查纠正,法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法院如秉承“有错必纠”的原则,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的效果将非常明显。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进行监督的困境

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检察监督手段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进行了监督,但客观而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进行监督还存在诸多困境,其实效还未有满足社会和民众高涨的司法诉求。

(一)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评价标准。当检察机关与法院出现了法院是否存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争议时,缺少明确机关的判定,致使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缺少法律评价标准。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缺少认定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相关程序。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缺少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规则》仍旧存在不完善之处。法院面对检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自身因缺少操作规程而显得无所适从,致使自身纠错显得较为随意。

四、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的立法建议。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进行监督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检察机关也通过自身的实践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进行了监督,但本身存在巨大的困境,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共同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监督的司法解释、批复。

(二)强化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于目前的抗诉制度是采取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下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方式,其时间周期较长,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的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快速、正确地进行审查处理,故而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以保障检察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案件办准、办好。

(三)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调查机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条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处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具有调查权,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规范和过程,保障违法调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