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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5-02-17    浏览次数:0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探讨   

民事行政检察科  王艳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如何进行监督,应当遵循的程序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工作实践,目前“执行乱”、“执行难”、“执行不公”是司法领域比较突出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执行、乱执行或者怠于执行的,以及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执行活动所实施的法律监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启动

民事执行主要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民事执行监督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只要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就不应当干预。因此,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但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没有申请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二是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必须符合三项条件:第一,当事人应首先行使其法律规定的救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赋予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异议和救济权利。当事人只有在行使了上述权利后,仍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诉。第二,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应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为事实条件,同时申诉人在申诉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书和证据材料。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检察建议。适用于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违法以及需要改进的问题。检察建议是目前开展执行监督案件常用且较为成熟的一种方式,也容易为法院所接受。检察文书中必须列明案件事实,法院执行活动中所存在的错误及法院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恢复等内容。执行监督案件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既可以经充分讨论而辨明是非,也可以增强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移交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执行人员有徇私枉法、受贿索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用检察机关的整体监督来解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措施“硬度”问题。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调查权。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与210条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权,而第14条又明确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整个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调查权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同时,检察院不能完全根据执行当事人或者执行法院的意见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而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是确保人民检察院判断准确性的重要途径。审查过程中,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补充调查为辅的基本原则,向执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档案资料,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必要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

三、执行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跟踪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研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拖延回复、回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确保发出的检察建议能够得到合法及时的处理,同时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通过立法建立强制答复机制。

(二)建立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如果出具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且认为有必要继续督促其纠正错误的,应当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三)建立检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与法院执行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包括定期对受理案件情况的通报和对一些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等。检法两家要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共同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