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首办责任制实施意见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0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首办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施首办责任制,对本部门管辖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明确责任,及时办理。
第二条 首次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承办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及承办人自行发现的案件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三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及承办人自行发现的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查终结,办理诉讼活动监督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查终结,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需要即时监督的事项,应当在当事人权利期限届满前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接受交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审查意见。未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对外公布审查意见。
第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将结案文书送达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或者发送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领取的,采用邮寄方式发送当事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第九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的规定,对受理、立案、审查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