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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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次数:0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脸、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
、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
、证件如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的证明文件。
    5
、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义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